倫敦蒙難(二):案件重演
雅帆在網誌240一文中提出「倫敦蒙難」問題爭論的關鍵是:
(1) 被綁的孫逸仙走進前清廷駐倫敦大使館自動交人?
(2) 擄綁案完全由前清廷駐倫敦大使館策動?抑或
(3) 前清廷駐倫敦大使館早有預謀,再加上孫逸仙在大使館門外的自動獻身、半推半就?
上篇並從「案發現場」的角度,推論未可排除(3)之可能性;現在本文從「案件重演」的角度,提供多點資料,再審視上述爭議。
雅帆查閱英國「國家檔案局」(The National Archives) 一份由「內政部」(Home Office) 於1896年11月16日交與「外交部」(Foreign Office) 有關「倫敦蒙難」的機密檔案(檔案編號:HO 144/935/A58272;1-12分號共12份檔案;見附圖一),其中包括一份「調查報告」(該檔案1號文件附錄1),由英格蘭檢察總長屬下政府事務律師團的政府事務律師「卡菲先生」(Mr H Cuffe, Treasury Solicitor, The Treasury Solicitor’s Department, Attorney-General) 根據研訊資料撰寫,並於1896年11月12日遞交與內政部,他總結案件過程如下(1號文件附錄2):
(1) 1896年10月1日–Sun arrived in London (孫逸仙抵達倫敦);
(2) 10月2日–Visited Dr Cantlie (探訪康德黎醫生);
(3) 10月3日–Moved to 8, Gray’s Inn Place (搬入租住的格瑞法學院坊8號寓所);
(4) 10月11日–Disappeared and detained in Legation (孫失踪及被禁錮於清廷駐倫敦大使館);
(5) 10月14日–Window nailed up (禁錮房間的窗戶被封閉);
(6) 10月14日–Telegram, Macartney to Macgregor (大使館英籍二等參贊馬格里爵士發送電報往格蘭輪船公司負責人麥格里格);
(7) 10月17日–Ditto, ditto (同上);
(8) 10月17日–Answer, Macgregor to Macartney (麥格里格電報回覆馬格里);
(9) 10月17日–Anonymous letter to Cantlie (康德黎接獲傳遞孫逸仙被擄綁的匿名信);
(10) 10月17及18日–Cantlie gave information to police, and called at Macartney’s house: no one there (康德黎通知倫敦警方孫逸仙被擄綁的消息,並登門到訪馬格里寓所,卻獲吃閉門羮);
(11) 10月18日–Cantlie received cards from Sun (康德黎接獲孫逸仙託人帶來求救卡);
(12) 10月18日–Dr Manson called at Legation (孫逸仙在香港習醫時的另一位老師孟生醫生到訪大使館);
(13) 10月19日–Police reported Home Office. Foreign Office informed, and police placed to watch Legation (倫敦警方向內政部報告擄綁事件,內政部通知外交部,警方派員監視大使館);
(14) 10月19日–Dr Cantlie went to Foreign Office. Papers sent to Lord Salisbury, and police saw Cole (康德黎前赴外交部,相關文件送往首相兼外交部長梳士巴利勛爵,倫敦警方召見大使館英籍僕人高爾);
(15) 10月19日–Cole took card to Cantlie (高爾送交孫逸仙親書求救卡與康德黎);
(16) 10月19日–Telegram, Macartney to “Distance”(馬格里發送電報往遠方) ;
(17) 10月19日–Ditto, Ditto (同上);
(18) 10月19日–Ditto, “Distance” to Macartney (遠方電報回覆馬格里);
(19) 10月20日–Servants at Legation noticed house was watched (大使館人員察覺樓宇被監視);
(20) 10月21日–Conference with Attorney-General at Home Office (內政部與英格蘭檢察總長在前者辦公室舉行會議);
(21) 10月22日–Application for habeas refused (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
(22) 10月22日–Lord Salisbury’s note to Chinese Minister (梳士巴利勛爵發短函與清廷大使龔照瑗);
(23) 10月22及23日–Macartney at Foreign Office (馬格里被傳召到外交部回應);
(24) 10月23日–Release of Sun (孫逸仙被釋放);
(25) 10月23日–Sun’s first statement (孫逸仙獲釋後發表第一份發言);
(26) 10月24日之前– “Times” interview (馬格里接受《泰晤士報》專訪);
(27) 10月24日–Letter to “Times”(馬格里致函《泰晤士報》解釋事件)。
上述報告所根據的研訊資料,主要來自「倫敦大都會警察廳蘇格蘭場刑事調查部」(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Scotland Yard, London Metropolitan Police;警察參考編號:115614),由總督察「弗德里克.賈佛斯」(Frederick Jarvis)向五名本案相關人士,包括:「喬治.高爾」(George Cole;清廷駐倫敦大使館僕人);「孫逸仙」(Sun Yat-sen);「康德黎醫生」(Dr James Cantlie);「孟生醫生」(Dr Patrick Manson);及「露西.波勒德」(Lucy Pollard;孫逸仙倫敦寓所二房東),分別錄取的五份口供(1號文件附錄三至七)。
孫逸仙的供辭主要交代被擄綁過程,重點可歸納如下:
(1) 孫曾向孟生醫生徵求探訪清廷大使館的意見,但沒有問及其正確位置,而孟生更反對此建議。
(2) 10月11日星期日上午約10時30分,孫從寓所乘巴士到達「牛津圓環」(Oxford Circus) 下車,步行向「德文榭街」(Devonshire Street),預算與康德黎及其家人一起到教堂參加宗教活動。這時鄧廷鏗一個人走過來,用英語問孫是中國人還是日本人,孫回答說是中國人。接著鄧又問孫是哪一省的,當孫告訴他是廣東人後,鄧說他也是廣東人,是同鄉,講一樣的話。
(3) 之後,孫與鄧一同沿著街道慢步前行,邊走邊說,不久又來了一個中國人,於是孫的身邊左右各有一個人,並已走到大使館門前,這時第三個中國人從大使館走出來,而鄧卻離開了。這兩個中國人力勸孫進入其住所聊天,表面上態度友好,孫卻被兩人一邊一個地夾著,以半開玩笑半執意、又似朋友一般地強行推了進去,大門迅速被關上。
(4) 孫在威迫下被帶到三樓的一個房間,不久又把孫關到另一間在四樓一個窗戶上有柵欄的房間。這時馬格里走進房間,重復兩次說:「對於你來說這裡就是中國 (Here is China for you)」。
若要客觀分析事件的始末,除了孫逸仙一方有關人士所提供的資料外,能夠聆聽清廷大使館另一方相關人員的說法,也就更為理想。然而,正如卡菲所言,礙於外交程序,倫敦警方未能傳召大使館華籍職員錄取口供,明顯削弱探討本案真相的機會。故此,雅帆認為,高爾的供辭,涉及不少大使館的行動及內情,則更彌珍貴,值得重視。
根據高爾的供辭,大使館由龔照瑗大使統領,下屬包括:馬格里;大使兒子;大使姪兒龔心湛;繙譯官鄧廷鏗;幾名華籍職員;10至12名華籍僕人;及4名英籍僕人(包括賀維太太、高爾、韋特和莫年拿)。大使館完全佔用位處「波特蘭大街49至51號」(49/51, Portland Place) 的一幢建築物,約有50個房間。
高爾供辭的重點,可歸納如下:
(1) 1896年10月11日星期日上午約11時,龔心湛吩咐高爾和莫年拿合力搬空及清理四樓 (fourth floor) 1個房間,耗時約10至15分鐘。龔接着吩咐高爾嘗試從該房間窗口爬出屋外,發覺極為容易,認為此房間並不合用,再吩咐高爾與1名僕人將傢俬放回原位。
(2) 馬格里與龔心湛於同日約11時20分到3樓 (third floor) 後座原屬一位劉先生的另一房間視察,認為合用,吩咐高爾與1名僕人合力搬空及清理該房間。
(3) 約11時45分,孫逸仙已被禁錮在3樓剛搬空的房間,馬格里吩咐高爾嚴密看守,並叮囑必須將孫逸仙書寫並託帶的任何文書交到馬格里手上;高爾與其他華籍僕人被安排負責24小時輪班看守孫。
(4) 高爾表示,他並不知道也沒有聽聞其他職員或僕人談論孫如何進入或被帶入大使館。
(5) 同日晚上,鄧廷鏗吩咐高爾安排鎖匠在禁錮孫的房間即時增設一把附加門鎖。
(6) 10月12日星期一早上,孫逸仙要求高爾倒點熱水梳洗,並第一次將一張字條塞到高爾手中,懇請高爾將字條帶出屋外或拋出窗外,高爾與看守的華籍僕人商議,結果他將此字條交給馬格里。
(7) 10月13日星期二早上,當高爾上班時,一名英籍僕人將孫第二次要求他託送的另一張字條及一個錢幣交給高爾。當高爾走進孫的房間時,孫將第三次要求託送的另一張字條及一個錢幣交給高爾,並請轉告希望與馬格里見面。結果高爾亦將此兩字條及兩個錢幣交給馬格里。
(8) 孫察覺他拋出窗外的字條被高爾拾回,要求高爾將字條交還,卻遭高爾拒絕,並表示已交與馬格里。
(9) 10月14日星期三,孫將第四次要求託送的另一張字條再交給高爾,高爾亦再度將此字條交給馬格里。在此之前,孫藉口要呼吸新鮮空氣,推開窗戶拋出求救字條,卻給一名華籍僕人發覺,告訴高爾,高爾爬出窗外拾回轉交馬格里。為防止同樣事件發生,高爾依照馬格里吩咐,安排一名華籍僕人及一名英籍僕人在星期三合力將窗戶釘好封密。
(10) 10月15日星期四,孫將第五次要求託送的另一張字條再交給高爾,高爾亦依舊將此字條交給馬格里。
(11) 10月16日星期五早上,孫向高爾表示,已從鄧廷鏗口中知悉高爾出賣自己,假稱已將字條拋出窗外求救,其實卻全部交給馬格里。高爾向一名華籍僕人就鄧廷鏗此舉表示不滿,並聲言若孫再次要求,他將協助孫帶信。同日,孫再要求高爾承諾幫他帶信,卻給高爾拒絕。高爾向英籍管家賀維太太提及孫的要求,賀維太太表示,若她身處高爾的位置,她將答允孫的要求;高爾反建議說,可給康德黎醫生郵寄一封匿名信,告訴一切,也許無礙。
(12) 10月17日星期六,孫分別在早上及晚間向高爾懇切哀求幫他帶信出外求救,高爾表示需要慎重考慮,將於翌日(星期日)給孫一個答覆。與此同時,高爾相信康德黎醫生在當天收到由賀維太太寄出的一封信,並已獲悉孫的處境。
〔備註:另有一種説法,高爾的妻子聽了高爾講述孫被清廷大使館誘捕事件,十分感動和同情,她於是給康寫了一封匿名信,通知孫的遭遇並呼籲康盡快設法營救。但從高爾的供辭,已間接推翻這說法。〕
(13) 10月18日星期日早上,高爾往見賀維太太,告知決定助孫。賀維太太表示支持,告知她已用一封信將孫的訊息告訴康德黎,並建議高爾將孫的名片帶給康德黎,以證事件的真確。高爾隨即將決定向孫回覆。同日早上,孫給高爾一張名片,寫上要求康儘快設法營救的訊息。高爾在當天下午下班後,將名片帶到康家,不遇;經康德黎太太指示,立即趕往孟生醫生寓所,得見康、孟,交上孫的求救名片,並向兩人細說詳情。同日晚上,高爾帶康的名片給孫作回覆。
(14) 10月19日星期一,孫再交給高爾第二張求救名片,高爾在當天晚上帶給康。
(15) 10月20日星期二,高爾從其他僕人口中得知,大使館已被監視。
(16) 在孫被禁錮期間,高爾留意另一名英籍僕人韋特,曾被馬格里吩咐發送電報往「麥格里格」及「遠方」。
(17) 10月24日星期六,高爾回到大使館,向賀維太太表示不適,賀維太太同意他可休息一天。高爾從此再沒有回到大使館上班,並於10月26日寫信給賀維太太,承認曾為孫帶信。
(18) 高爾表示,在此事件中,鄧與孫曾分別贈他5英鎊及20英鎊的報酬。
康德黎與孟生營救孫逸仙的過程,在康氏孫女「Jean Cantlie Stewart」根據《康德黎日記》所記載,撰寫其祖父母的一本傳記《The quality of mercy:the lives of Sir James and Lady Cantlie》〈Chapter 8:Kidnapped in London〉(第八章:倫敦蒙難),就有較詳細的敍述,重點如下:
(1) 10月17日星期六深夜約11時30分,康收到一封匿名信,告知孫被禁錮於清廷大使館,康認為此匿名信是由賀維太太所寫。康隨即前往馬里波恩區警察局 (Marylebone Police Station) 及蘇格蘭場報案,卻不獲受理。康立即走訪馬格里寓所,獲悉馬離開倫敦6個月。
(2) 10月18日星期日,康往找一名法官「艾克羅伊德」(Judge Ackroyd) 和一名中國海關駐倫敦職員「曉治」(Mr Hughes) 幫忙,卻不得要領。另一方面,高爾受孫所託,帶求救名片找康。由於康不在家,康德黎太太指示高爾到訪孟生寓所,同時得見康、孟,並告知孫的詳細情況。康、孟兩人再到蘇格蘭場求救,警方以案件牽涉外國領使,超越其權力範圍,再次拒絕受理。
(3) 康、孟兩人於同日下午5時趕往英國外交部,卻因星期日停止辦公,看守文員着他們翌日再來。兩人經商議後,決定由孟生到訪清廷大使館直接質問孫逸仙下落,被鄧廷鏗斷然否認。康遂聘請私家偵探監視大使館,防止大使館偷運孫出境。康又到《泰晤士報》(The Times) 通報孫被禁錮的消息,期望製造輿論壓力,迫大使館放人。
(4) 10月19日星期一,康手持孫的求救名片再到英國外交部求助,提供詳細資料,外交部正式受理此案,並聯絡主管倫敦大都會警察廳的內政部共商對策。首相兼外交部長梳士巴利勛爵決定一方面派人監視大使館,另一方面則由一名警官與高爾保持溝通,防止大使館將孫移離。同日,高爾再提供有關孫的進一步消息,經康轉達外交部。外交部認為此案於國際法律的標準下實難接受,故此決定干預。
(5) 10月20日星期二,康將建議當晚由高爾帶領孫從大使館爬出屋頂逃走的計劃,向蘇格蘭場徵詢意見,遭警方反對冒險,而且亦非正當處理方法。無論如何,警方已開始將行動升級,包括:監視馬格里的舉動;查察「格蘭輪船公司」(Glenline steamer) 的船期;截看大使館發送「遠方」的電報;及監視所有離英的船隻。
(6) 10月22日星期四,康、孟二人應警方的建議,向「奧卑利中央刑事法庭」(Old Bailey Central Criminal Court) 申請對孫逸仙發出「人身保護令」(A writ of Habeas Corpus),卻因「萊特法官」(Mr Justice Wright) 懷疑向外國領使館發出法庭命令 (order) 或傳票 (summons) 的合法性,而未獲批准。基於警方不能干涉外交事務,於是依照程序將兩人的誓詞與法官批示緊急上呈內政部,再由內政部轉外交部跟進。
(7) 與此同時,由於《泰晤士報》已獲得此案資料,若再不採取積極行動,一旦被傳媒搶先揭發,英國政府將會非常尷尬。再者,禁錮孫逸仙被判斷為「an infraction of English law not covered by and in abuse of diplomatic privilege accorded to a foreign representative」,理虧全在中方,故此外交部及內政部一致同意要求中方釋放孫。常務外交次長「湯馬斯.山德森爵士」(Sir Thomas Sanderson)立刻派人傳喚馬格里,並起草一份致清廷大使的外交照會,準備呈給首相梳士巴利簽批。
(8) 同日,在法院跟進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律程序的《環球報》(the Globe) 記者,打聽獲得孫逸仙被清廷大使館擄綁禁錮的消息,登門向康追問,經康證實後,《環球報》在當晚的第五版就以頭條新聞刊登了。在消息公開的兩小時內,康接受了《中央通訊社》(Central News Agency)、《每日郵報》(Daily Mail) 等倫敦傳媒的採訪。
(9) 10月23日星期五,倫敦傳媒廣泛報導了孫逸仙被清廷大使館擄綁禁錮的消息,引起英國各界強烈反應,公眾輿論一致同情孫,英國朝野也對此案極表關注。與此同時,營救孫的斡旋工作在幕後積極進行,馬格里被傳召到外交部,英方向他表達了禁錮孫逸仙已超越外交特權的意見,措辭強硬,要求釋放孫。馬格里解釋中方首先曾向英方要求引渡孫回國被拒,及後孫兩次自願進入中方大使館,並表示必須發送電報請示北京。同日馬格里第二次到外交部談判,馬格里提出條件,英方需要保證香港不會淪為反抗中國的基地,以換取釋放孫,卻被英方拒絕了。最後,馬格里致電英國外交部,傳達同意釋放孫的決定。
(10) 同日下午4時30分,康在一名內政部信使和一名警方督察賈維斯陪同下,到大使館接走孫。孫獲釋後,首先到蘇格蘭場錄取一份口供,之後返回康的寓所慶祝。
(11) 另一方面,馬格里接受《泰晤士報》訪問,並於10月24日去函《泰晤士報》,企圖為中方的行為洗脫污名。
根據上述的案件重演,可以歸納以下幾點:
(一) 從清廷大使館適時收拾禁錮房間,到三名職員走出大使館門外戲劇性地脅持孫進入大使館,可證擄綁過程牽涉大使館的預謀,並非完全由孫逸仙自動交人,則爭議(1)之說可以排除。卡菲先生在上述的「調查報告」亦表示:「‥‥to me the account of the half-friendly combination of persuasion and physical pressure said to have been used by the two Chinamen towards him is a most unlikely thing for any one to invent, and is a very likely thing to have occurred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particular case. 」再者,依據網誌240的現場證供:「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孫亦難脫以身犯險的「製造事件」意圖。故此,雅帆傾向支持爭議(3)的說法,也就是清廷大使館早有預謀,再加上孫逸仙在大使館門外的自動獻身、半推半就情況下,發生「倫敦蒙難」事件。
(二) 孫逸仙所有拋出窗外的求救字條,祇是孫一廂情願的想法,完全沒有產生實際效用。相反,兩名英籍僕人的見義勇為,充當跑腿,送交一封通風匿名信和兩張求救名片;兩名英籍老師的鍥而不捨,日夜奔走,千方百計四出叩門求助;再加上英國政府的維護法治、主持公義,才是孫逸仙活命的關鍵。
(三) 事後亦有說法,英國政府是迫於輿論壓力才出面干預此案。然而綜合警方的調查報告、外交文件與證人筆錄的製作日期,從警方列案調查核實、製作筆錄、申請人身保護令到外交照會,由下至上在四天半時間內迅速完成一連串的行政程序,顯示英國政府早於媒體報道前就決定並積極介入斡旋,拯救蒙難「肉參」。依據事實而言,祇能說報界宣傳所帶來的輿論壓力,更加速了官方的行動步伐。進一步思考,假若英國沒有新聞自由,又或是英國政府不重視傳媒輿論,輿論能發揮作用嗎?
綜合而言,拯救倫敦蒙難中的孫逸仙,英國的平民、知識人和政府,都發揮了作用,缺一不可。假若中英雙方互易身分,英國人變成「肉參」;兼且易地而處,蒙難地點在中國,結果會不同嗎?可幸的是,中國人的孫逸仙蒙難,發生在英國倫敦!
沒有當年「倫敦蒙難」的成功脱險,可能就沒有「辛亥革命」的豐功偉業;當中華兒女慶祝辛亥革命百周年紀念之際,是否應該認真地詳細瞭解倫敦蒙難的真相和背後的意義?
最後,雅帆必須稱讚英國的《資訊自由法》,令記錄「倫敦蒙難」真相的檔案,今日得以公開!
備註:本文部份資料,參考英國「國家檔案局」(The National Archives) 《倫敦蒙難》的相關檔案;及譯述自「Jean Cantlie Stewart」撰寫的《The quality of mercy:the lives of Sir James and Lady Cantlie》,謹此鳴謝。
附圖一:英國「國家檔案局」儲存有關「倫敦蒙難」的機密檔案(檔案編號:HO 144/935/A5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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